青海开实综合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持青海亚洲硅业半导体有限公司40%股权,需对外转让,挂牌价格人民币1,031.04万元。通过青海股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转让信息。
标的企业2020年2月成立,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公司计划投资50亿元分两期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建设年产60000吨高纯多晶硅生产线,目前一期年产30000吨多晶硅项目正处于建设中,新股东需履行后期投资及融资义务。
相关信息详询青海股权交易中心网站(www.qheec.com),公告期20工作日,受让资格确认以200万元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为准。转让方按照价格优先方式确认受让人,标的企业原股东拥有优先受让权。
联系人:青海股权交易中心 市场二部
吴先生13997231219
马先生13997200648
联系电话:0971-8134355
青海开实综合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日
青海亚洲硅业半导体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金硅路1号 | |||||
法定代表人 | 郑连基 | 成立时间 | 2020年2月21日 | ||||
注册资本 | 2500万 | 币 种 | 人民币 | ||||
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080 电子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33000MA759PNP2F | 经营规模 | 大 □ 中□ 小R | ||||
经营范围 | 半导体多晶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 | ||||||
职工人数 | 22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R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 否R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 比例 | ||||||
1. 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 | 60% | ||||||
2. 青海开实综合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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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 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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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20 年 | 0 | -2,944,297.64 | -2,918,897.6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30,670,265.01 | 208,589,162.65 | 22,081,102.36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20 年 12月 31 日 | 49,960.18 | -2,911,013.16 | -2,885,613.1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年报R 季报□ 月报□ | 217,552,316.36 | 195,437,929.52 | 22,114,386.8 | |||
资产评估 情 况 | 评估机构 | 青海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R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1年2月2日 | |||||
评估基准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23,067.03万元 | 23,159.31万元 | ||||
负债总计 | 20,858.92万元 | 20,858.92万元 | ||||
净 资 产 | 2,208.11万元 | 2,300.39万元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20.156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决策 情 况 | 股东会决议R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原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青海开实综合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1号楼4层409室 | |||||||||||
法定代表人 | 严秉忠 | 注册资本 | 21000万 | 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33300MA758PHR56 | 经营规模 | 大 □ 中R 小□ | |||||||||
持有产(股) 权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联系人 | 严秉忠 | 电话 | 13299889888 | 传真 | ||||||||
股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A、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B、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C、省级国资委监管 D、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E、市级国资委监管 F、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33300MA758PHR56 | |||||||||||
批准单位名称 |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 批复 R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
决议文号 | 宁开投字【2021】9号 | |||||||||||
二、转让方简况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股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股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条件 | 标的名称 | 青海亚洲硅业半导体有限公司40%股权 |
挂牌价格 | 1,031.0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R A、一次性付款 □ B、分期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意向方向青海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受让申请材料并不超过公告保证金缴付截止日期内提交保证金后,方证明其已向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此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汇至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挂牌期满,如无意向方提交受让申请,则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按照挂牌价受让标的股权;如只有一个意向方产生,则按照意向方报价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权确认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一次性报价交易方式和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权确认受让方; ,意向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一次性报价保证金。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股权交易合同》履约金或成交价款的组成部分,其余意向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方所交纳保证金不予退还:(1)意向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时,均未参加后续一次性报价程序的;(3)在一次性报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意向受让方必须在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交易凭证及完成工商股权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委托付款通知书,同意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受让后应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受让申请的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瑕疵,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 5. 意向受让方需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营业收入均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一年净利润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地在西宁企业优先考虑; 6. 除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外的意向受让方,目前和未来不得从事或投资除本标的公司以外的多晶硅及上下游产品生产或类似竞争性业务; 7. 根据原《投资协议》,意向受让方需承担认缴3亿元注册资本及7亿元融资义务,需出具与前述金额匹配的相应银行保函,确保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同步出资; 8. 意向受让方需同意原《投资协议》中,董事会和监事设置方案; 9. 根据原《投资协议》,意向受让方需同意在标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7.5亿元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单方面按照每股1元注册资本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且董事会席位根据股权比例进行相应调整。未经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受让方后续不得增资。 | |
保证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R 否□ |
交纳金额 | 设定为 200 万元 | |
交纳时间 | R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 1 个工作日内交纳。 □ 本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R A.信息发布终结。 □ B.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C.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无意向方提交受让申请,则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按照挂牌价受让标的股权;如只有一个意向方产生,则按照意向方报价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权确认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一次性报价交易方式和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权确认受让方; 一次性报价方式确认受让方:指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以报名响应文件的价格或公告期满一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报价函》明确的价格,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确认受让方,报价低于公告挂牌价无效。如最高报价一致,按照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先后,以时间优先方式确认受让方。(最小报价单位为1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优先权行权包括但不限于:挂牌期满无意向受让方产生,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按照挂牌价受让股权;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响应意向方报价优先受让该股权。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响应意向方最高报价优先受让该股权。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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