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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知识(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3日

商业银行股权登记托管的意义

宏观意义

1)有利于完善监管体制、维护股东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章内容,工商管理部门仅对商业银行的发起人股东进行登记,而无完善的后续变更登记服务,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流动是股东通过协议以背书方式进行的,且缺乏专门的非上市股权交易所,因此商业银行的股权一般都在私下进行转让,政府部门难以监管与公证,导致交易纠纷时有发生。那么通过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以后,就弥补的这项缺失,从而保护了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合法利益,为市场的正常运营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支撑。

2)有利于建立股权交易市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股权托管以后,由于股权登记管理集中、股权转让信息集中,规范的交易行为、低廉的交易成本、公允的交易价格、广阔的选择空间,必然驱使各方投资资金汇集,形成市场。这种集中统一的市场,不仅为政府规范管理,杜绝私下交易创造了条件,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

微观意义

1)摆脱繁杂的股权管理事务,降低管理费用

商业银行将股权登记管理工作托管给股权交易机构办理,不仅可以从繁杂的事物中解脱出来,同时还可享受到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2)提高股东名册的效用

股权托管在专业的托管机构,并由政府做监管,大大提高了股权证的公信度,为股东利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和股权转让提供了信用保障。

3)促进股权合理流动

股权集中托管,不仅便于股权转让信息集中发布,而且便于投资者进行广泛选择,确保股权流动的特性能得到充分体现。

4)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托管机构不仅仅办理股权登记托管,还提供股权管理、分红派息等服务,监督各商业银行实行同股同权同利,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5)为商业银行的资本运作提供登记平台

股权登记托管后,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股权交易平台,方便、快捷、高效地进行资本运营,增加获得融资的可能性、扩大资本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的政策依据

1、《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将股权在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托管的具体要求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2、《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6号以下简称《通知》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施行前,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股权托管至符合《办法》要求的托管机构。股权托管前,商业银行应就股权托管工作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提高股权管理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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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2日,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2号)和《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发布,《办法》中明确,“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特定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在股权托管的同时做好股权确权工作,原则上2020年6月底前股权确权比例不低于80%,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情况无法确权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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