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受让、受赠、继承等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股东的权利是指由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内部协议约定的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权利内容
(一)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参与管理公司的核心权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会议是为股东提供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机会与场所,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每个股东不论持股比例大小都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除“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属于《公司法》对于公司重大事项作出的特别规定外,对于其他一般事项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股东可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约定“每位股东具体按照多少的比例行使表决权”等。
(二)利润分配请求权(分红权)
分红权是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后享有的最根本权利。只有在公司有股息、红利可分配时,股东才能实际分得股息、红利。此外,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前须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该决议不得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股息、红利分配的限制性规定。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会议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时,可依法定的议事规则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和监事。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权利。
(四)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而对于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仅有查阅权。股东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书面向公司提出(以留存痕迹);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质询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只要董监高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就有质询的权利。所以即使不能直接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对董监高的提案、决策等展开质询。这项权利为股东表达不满、发表意见、看法提供了渠道,也是小股东影响公司日常事项及经营决策的重要方式。
(六)优先购买权
股东不仅拥有既有股权的对应权利,而且还能凭借股东身份,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优先购买股权:一是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按实缴出资优先认缴出资,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二是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七)股权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特别赋予小股东以退出通道,即特定情景下的当对决议有异议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特定情形主要包括公司连续五年连续盈利但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等。
(八)剩余财产分配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清算后,股东有权依法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有权请求就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进行分割。
(九)诉讼权
诉讼权是股东保障自身权利的最后一条底线。股东行使诉讼权通常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诉讼,另一种是股东代位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其它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这类诉讼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决议无效之诉、损害赔偿之诉。股东代位诉讼,也称股东代表诉讼或股东派生诉讼,指的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胜诉后的法律后果将归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