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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股交中心”)会员管理及相关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细则(试行)》及青海股交中心其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参与青海股交中心推荐企业挂牌、股票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业务以及相关专业服务、中介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青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行并受青海股交中心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股交中心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四条  申请成为青海股交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团队;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严格遵照执行青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严格遵守青海股交中心市场自律规则;

(四)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未进入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失信企业名单;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

(七)青海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青海股交中心会员分为六类:

(一)主办商会员;

(二)专业服务商会员;

(三)交易服务商会员;

(四)经纪服务商会员;

(五)推荐挂牌服务商会员;

(六)综合服务商会员。

第一节  主办商会员

第六条  对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经青海股交中心认定后成为主办商会员。主办商会员可以开展以下业务:股票非公开发行,可转债非公开发行,承揽、承做、受托管理业务,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重组,股份制改造,辅导企业规范治理业务等其他相关业务。主办商会员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以青海股交中心认定文件相关条款为准。

第七条  申请成为主办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企业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证券、金融、经济、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职人员5人以上(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提供专业证书或资格证书);其中具有财务类专业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经济类专业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

(四)提供拟服务的专业领域的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六)青海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专业服务商会员

第八条 对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经青海股交中心认定后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为企业挂牌上市、股票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可转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股份制改造、并购重组、辅导企业规范治理业务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信用评级、担保、财务顾问、投资顾问、融资顾问等专项服务。专业服务商会员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以青海股交中心认定文件相关条款为准。

第九条 申请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具备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省内事务所原则上应为行业内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品牌的事务所;省外事务所原则上应为从事过证券业务的事务所,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的专职人员数量在5人以上;

(二)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律师事务所依法设立1年以上;

(四)从事相关法律事务的律师应熟悉证券、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心业务规则;

 (五)内部机构设置合理,风险防范制度健全,具有承担相关业务责任和风险的能力 。

第十条 申请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应具备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省内事务所原则上应为行业内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品牌的事务所;省外事务所原则上应为从事过证券业务的事务所,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人员数量在5人以上;

() 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1年以上,若在青海相关会计事务所基础上整体改制的,其设立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四)最近三年不存在虚假审计验资记录;

(五)内部机构设置合理,风险防范制度健全,具有承担相关业

务责任和风险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专业服务商的资产评估事务所,除应具备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省内事务所原则上应为行业内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品牌的事务所;省外事务所原则上应为从事过证券业务的事务所,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专职人员数量在5人以上;

(二)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法设立1年以上;

(四)从事相关评估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股权挂牌、交易等业务; (五)内部机构设置合理,风险防范制度健全,具有承担相关业 务责任和风险的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的资信评级机构,除应具备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省内机构原则上应为行业内管理规范,实力较强的机构,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

()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机构依法设立1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其他申请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的机构,除应具备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服务的专业领域具备一年以上运作经验;

(二)提供拟服务的专业领域的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三)配备拟服务的专业领域的专职人员3名以上。

第三节 交易服务商会员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经青海股交中心认定后成为交易服务商会员。交易服务商会员可以开展以下业务:挂牌企业股票、可转债和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等权益类产品的非公开代理买卖、权益类产品的非公开转让与交易、经批准的权益报价、投资咨询、投资自营及其他权益交易类等业务。交易服务商会员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以青海股交中心认定文件相关条款为准。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服务商会员的,除应具备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开展如下业务应有针对性满足以下条件:

开展权益报价业务的交易服务商会员应满足:

(一)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2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专职人员;

(二)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

(三)具有证券交易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 青海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展权益代理买卖业务的交易服务商会员应满足:

(一)具有证券交易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二)已制定开展代理买卖业务的实施方案和业务规则;

(三)具备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

(四)青海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经纪服务商会员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经青海股交中心认定后成为经纪服务商会员。经纪服务商会员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从事代理发展投资者、向中心申请发布、查询、承销各类产品交易信息、自营业务、撮合业务及咨询顾问等增值服务等业务。经纪服务商会员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以青海股交中心认定文件相关条款为准。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经纪服务商会员的,除应具备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

(二)具有经纪业务开展的团队;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

(四)机构必须依法设立1年以上;

 () 青海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节 推荐挂牌服务商会员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经青海股交中心认定后成为推荐挂牌服务商会员。推荐挂牌服务商会员可以开展以下业务:推荐企业挂牌专项服务。

第十九条 申请成为推荐挂牌服务商会员的,除应具备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推荐挂牌服务业务开展的团队;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二)必须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制作申请文件等;

(三)项目小组具有撰写尽职调查,制作申请文件和资料的能力;

(四)青海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节  综合服务商会员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主办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交易服务商会员、经纪服务商会员、推荐挂牌服务商五类会员之中的两类及以上业务相应资格的机构,经青海股交中心认定后可成为综合服务商会员。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为综合服务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企业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企业股份制改造、并购重组、资本市场中介业务等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证券、金融、经济、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提供专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五)提供拟服务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业务发展三年规划方案;

(六)提供拟服务的专业领域的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七)青海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节 申请入会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各类机构申请入会,应向青海股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自律承诺书;

(三)入会登记表;

(四)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五)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六)提供拟服务的专业领域的业务专职人员名单;

(七)青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为主办商会员,除应向青海股交中心提交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二)提供拟服务的专业领域的业务部门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专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开展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五)青海股权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专业服务商会员的,除应向青海股交中心提交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一年以上相关专业服务经验证明文件;

(二)提供服务的专业领域的业务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人员资质证明;

(三)上一会计年度业务收入证明文件;

(四)青海股权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交易服务商会员,除应向青海股交中心提交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二)开展交易服务商业务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专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申请开展权益报价业务的交易服务商会员,需提供具备一定公司估值研究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开展权益代理买卖业务的交易服务商会员,需提供开展代理买卖业务的实施方案和业务规则及支持开展代理买卖业务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五)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行情况说明;

(六)青海股权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从事经纪服务商会员的,除应向青海股交中心提交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展经纪服务业务部门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专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行情况说明;

(三)青海股权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从事推荐挂牌服务商会员的,除应向青海股交中心提交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展推荐挂牌服务的业务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专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 项目小组负责人的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三)青海股权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从事推荐挂牌服务商会员的,除应向青海股交中心提交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二)提供拟服务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业务发展三年规划方案;

(三)提供拟服务的专业领域的业务部门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专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五)青海股权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上述所有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七节 会员申请受理及审核

第三十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青海股交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青海股交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提交的,受理时间自青海股交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一条 青海股交中心自受理会员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同意的,申请人与青海股交中心签订入会协议书后,由青海股交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入会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向青海股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并由青海股交中心更新会员资料,出具变更后的入会通知。

(一)申请书;

(二)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入会通知书;

(五)青海股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青海股交中心实行会员大会制度,并建立其运作制度,会员大会可以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运行规则由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会员大会可设秘书机构,作为会员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传达会员大会精神、组织会员大会召开、组织会员培训等相关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拥有对青海股交中心各项业务创新及产品开发的建议权;

(三)在青海股交中心开展其会员资格项下业务的权利;

(四)参与青海股交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

(五)享受青海股交中心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青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及自律规则;

(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促进青海股交中心与会员共同发展;

(三)按时缴纳业务服务费;

(四)青海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主办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基本权利,并承担基本义务的同时,应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企业股改、股票非公开发行、可转债非公开发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业务、并购重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辅导企业规范治理业务等方案的策划、制定及实施;

(二)对挂牌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

(三)对挂牌企业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

(四)对金融资产交易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备案文件,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五)负责实施所服务的挂牌公司的投融资对接中介服务;

(六)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依照青海股交中心信息披露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青海股交中心;

(八)按照青海股交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青海股交中心报告;

(九)青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专业服务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基本权利,并承担基本义务的同时,应按照青海股交中心的相关规则,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地为挂牌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并对其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 交易服务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基本权利,并承担基本义务的同时,应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青海股交中心授权后,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合格投资者认定、开立证券账户等服务。在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应按青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则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进行合格投资者认定、风险测试、风险揭示;

(二)按照青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则和要求,依法合规进行有关业务宣传推介、投资者教育、投资者保护等活动;

(三)按照青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则和要求,进行交易信息披露,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四)为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业务咨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 经纪服务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基本权利,并承担基本义务的同时,应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地开展推荐项目、代理发展投资者、向中心申请发布、查询各类产品交易信息、自营业务、撮合业务及咨询顾问等增值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

第四十条  推荐挂牌服务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基本权利,并承担基本义务的同时,应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应当按照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利用业务中未披露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助会员与青海股交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会员指定授权的具有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二条 会员设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二名,协助会员代表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三条 青海股交中心根据需要对会员代表和业务联络人进行培训。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管理会员事务;

(二)组织与青海股交中心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

(三)每日浏览青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青海股交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协调落实;

(四)及时更新青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会员专区中的会员信息;

(五)督促会员及时交纳业务服务费;

(六)青海股交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及时更换:

(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会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不再具有履职能力的;

(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青海股交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未及时更新的,青海股交中心可以要求更换。

第四十六条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并及时告知本中心。

第四十七条 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单位负责人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第五章 会员收费

第四十八条  青海股交中心会员费用为业务服务费,自完成业务服务后十个工作日内缴纳。

第四十九条  对签订入会协议并开展业务后,拒绝缴纳业务服务费的,青海股交中心可暂停受理或者办理该会员的后续相关业务并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五十条  对开展业务并完成业务后,拖延未缴纳业务服务费超过6个月的,青海股交中心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十一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青海股交中心取消会员资格的,已缴的业务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五十二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青海股交中心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

(二)不再符合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未及时缴纳业务服务费的;

(四)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等行为;

(五)利用青海股交中心授予的业务承做资格,以不正当方式服务企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青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青海股交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对开展业务并完成业务后,拖延未缴纳业务服务费超过6个月的;

(四)青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青海股交中心在其被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五十四条 会员违法违规或违反青海股交中心有关规则,青海股交中心可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出现违规情形的,报送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青海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青海股交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青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青海股交中心其他有关规定。本规则由青海股交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报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青海证监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海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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