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企业终止展示或摘牌的工作,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挂牌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企业终止展示或摘牌分为强制终止展示、强制摘牌、协商终止展示和协商摘牌。
第三条 企业在展示或挂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心将进行强制终止展示或强制摘牌:
(一)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的;
(五)无固定办公场所的;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企业违反中心挂牌业务规则,如向中心提交的材料中存在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心责令改正但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未按照中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况的;
(八)企业应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注销;
(九) 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中心核实企业出现上述情况后,经审批通过,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终止展示或摘牌通知书。
第五条 终止展示或摘牌通知书后,中心应在官网或官微上发布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代码、终止展示或摘牌
原因、终止展示或摘牌日期等内容的公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企业因自身发展需求在中心内部转板,免去提交摘牌材料。企业成功转板后,在中心官网或官微发
布转板公告,解除企业原板块展示、挂牌。
企业因自身发展需求向更高层资本市场转板,并提出终止展示或摘牌申请的,经中心核实,审批通过后,予
以协商终止展示或协商摘牌处理。
第七条 企业协商终止展示或协商摘牌时,应向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一)摘牌/终止展示申请;
(二)关于同意公司在青海股权交易中心终止展示或摘牌的股东会决议;
(三)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六)企业名称变更后,需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如有);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其他资本市场挂牌的证明文件(如有);
(九)原挂牌相关资料(协议、证书);
(十)遗失声明(九项如有丢失);
(十一)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心收到并核实上述材料后,应在官网或官微上发布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代码、终止展示或摘牌原
因、终止展示或摘牌日期等内容的公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终止展示或摘牌后,经整改后消除相关的展示或
摘牌条件的,企业可以提交资料申请重新挂牌。
第九条 中心应当做好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条 定期向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省证监局报备挂牌企业摘牌情况。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