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类诉讼纠纷,除了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之外,诉讼案件涉及的程序性法律规定较多,极具专业性。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降低诉讼案件的风险会采取外聘律师的方式处理纠纷,但企业的风控部工作人员仍然应当对诉讼案件建立系统的管理体系,对重点的法律程序、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具有一定的敏感性,避免因法律程序的疏忽而造成资产流失,损害企业利益。
本文将以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流程为例,结合法律规定,对诉讼案件全流程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梳理。
一、加强日常管理
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应当由负责业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以投资类项目为例,企业的业务人员应当关注如下事项,为将来可能出现的诉讼纠纷做好准备:
第一,定期前往被投资公司访谈,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点对公司资产进行详细了解,若投资项目中存在抵押担保,应当对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跟踪。
第二,与被投资方、担保方等保持联系,确保其联系方式准确,若有自然人,则应当留存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避免出现后续起诉时无法联系的情况。
二、诉讼保全程序注意要点
诉讼保全是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基石,诉讼保全分为诉讼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两种。当企业拟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时,为防止对方进行财产转移,应当积极采取保全措施。
(一)积极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值得注意的是,当进行诉前保全时,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后,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保全。对于此项时间节点,公司业务人员应当予以关注。
(二)对保全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间进行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此外,根据上述规定,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执行程序后对自动转为执行中的财产并且期限连续计算,故公司业务人员应当对诉讼保全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间进行记录,以防止错过期限导致解封的情形出现。
三、强制执行程序注意要求
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判决承担义务方拒不履行义务时,申请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企业应当充分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一)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风控部业务人员应当对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间进行记录,并在法律规定的二年期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则存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
(二)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企业风控部业务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查询被执行财产并进行查封、冻结。实践中,执行法官日常工作量大且执行案件多,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除积极与法官对接之外,企业业务人员还应当采取措施积极主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将财产情况及时告知执行法官。
第二,对查封、冻结的财产的期限进行记录与定期筛查,及时申请续封、续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仅有诉讼保全过程中查封的资产,还有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资产,这些资产均有自身的查封期限,且动产、不动产以及股权的查封冻结期限有所不同,企业业务人员应当建立执行案件财产期限台账,定期进行筛查,并及时申请续封,避免因逾期导致解封。